曾子曰:“朋友之墓,有宿草而不哭焉。”
闻丧不得奔丧,哭尽哀;问故,又哭尽哀。乃为位,括发袒成踊,袭绖绞带即位,拜宾反位成踊。宾出,主人拜送于门外,反位;若有宾后至者,拜之成踊,送宾如初。于又哭,括发袒成踊,于三哭,犹括发袒成踊,三日成服,于五哭,拜宾送宾如初。若除丧而后归,则之墓,哭成踊,东括发袒绖,拜宾成踊,送宾反位,又哭尽哀,遂除,于家不哭。主人之待之也,无变于服,与之哭,不踊。自齐衰以下,所以异者,免麻。
謝公聞羊綏佳,致意令來,終不肯詣。後綏為太學博士,因事見謝公,公即取以為主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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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日而敛,在床曰尸,在棺曰柩,动尸举柩,哭踊无数。恻怛之心,痛疾之意,悲哀志懑气盛,故袒而踊之,所以动体安心下气也。妇人不宜袒,故发胸击心爵踊,殷殷田田,如坏墙然,悲哀痛疾之至也。故曰:“辟踊哭泣,哀以送之。送形而往,迎精而反也。”
劉公幹以失敬罹罪,文帝問曰:“卿何以不謹於文憲?”楨答曰:“臣誠庸短,亦由陛下綱目不疏。”
卒哭而讳。王父母兄弟,世父叔父,姑姊妹。子与父同讳。母之讳,宫中讳。妻之讳,不举诸其侧;与从祖昆弟同名则讳。以丧冠者,虽三年之丧,可也。既冠于次,入哭踊,三者三,乃出。大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。父,小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,可以取妇。己虽小功,既卒哭,可以冠,取妻;下殇之小功,则不可。凡弁绖,其衰侈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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